作者丨明律师
来源丨solar股权投融资
今天股权君带来一个投资人出了钱却不是股东的悲伤的故事。故事结尾竟是拿着出资额及利息怆然离开?
增资协议,是悲剧的开始
2012年,东辰投资作为投资人,开鼎科技公司作为目标公司,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约定东辰投资对开鼎科技进行增资,金额为1200万。协议约定:东辰投资有权在当开鼎科技及其股东未能履行增资协议项下义务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要求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管理层按照东辰投资对目标公司实际投资额加上年息12%(按实际投资时间计算)回购价格,购买东辰投资所持全部公司股权。
《增资协议》签订后,东辰投资将上述1200万元汇入开鼎科技银行账号。但是,开鼎科技因老股东内部有分歧,迟迟没有依约向东辰投资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东辰投资登记为该公司股东。
说好的全力支持和配合呢?相信东辰投资心里一定是崩溃的。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于是就起诉到法院,要求开鼎科技的控股股东和管理层按约定好的价格回购自己的股权,并且要求开鼎科技给予自己240万的补偿。
法院判决支持东辰投资
法院审理后判决开鼎科技、开鼎科技的控股股东和管理层返还给东辰投资12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88万元(暂计至2014年6月1日,此后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并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但驳回东辰投资要求开鼎科技补偿其240万元的诉讼请求。
明律师点评
1.东辰投资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不具有。
运作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至少应具备下列特征:
向公司投入承诺投入的资本,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
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
在公司中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是股东的形式特征,实际出资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是股东的实质特征。虽然东辰投资向开鼎科技投入1200万元,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是,
从形式上看,开鼎科技既未向东辰投资签发出资证明书或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也未办理增资和新增股东的工商登记备案,因此,东辰投资形式上不能被认定为股东。
从实质上看,开鼎科技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东辰投资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会议、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领取公司红利分配,亦未能证明东辰投资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因此,东辰投资实质上也不能被认定为开鼎的股东。
2.东辰投资是否能要求开鼎科技回购其股权?
能。
回购条款是为了保护东辰投资的合法权益,当开鼎科技及其股东未能履行增资协议项下义务时,东辰投资有权要求开鼎科技及其股东予以回购。该约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协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开鼎科技及其原股东未能完成增资协议项下的承诺义务,应认为该“回购权”条件已经成就,而非必须以东辰投资实际取得股权为前提。在开鼎科技应当给予东辰投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能办理的情况下,如果再以东辰投资未取得股权而不能行使回购权,则有悖签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与该条款的设置目的不符。
3.开鼎科技对东辰投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返还出资款及利息。
本案中可以认定开鼎科技及其部分股东对于东辰投资增资入股之事实并无异议,在东辰投资已经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开鼎科技未按增资协议约定向东辰投资出具出资证明书,未履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分配红利等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向东辰投资返还全部出资款并赔偿东辰投资的利息损失。东辰投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于法无悖,但要求240万的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我是股权君,我们的宗旨是所有不懂股权的创业,都是耍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