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 无组织排放源管控指实现vocs 无组织排放有组织化集中管控,管控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排放浓度控制与处理效率要求。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或相关行业排放准的规定。
以非甲烷总烃为例: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
针对 vocs 通风排放的特点(气量规模大、浓度低,浓度达标容易,但总量并未减少),通过对大源实施“排放浓度 + 处理效率”双指标控制,有效减少 vocs 排放量;对小源则简化了要求,仅要求排放浓度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