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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即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昨天,我们布置一个思考题:北京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公司原因解除与张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张三违约金20万元,请问张三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现简要分析并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北京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公司原因解除与张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张三违约金20万元,请问张三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二、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可见,个人取得符合个人所得税11个征税项目的收入才缴个人所得税,否则,不缴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 北京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公司原因解除与张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张三违约金20万元,请问北京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扣缴张三个人所得税?
要扣缴。理由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因此,北京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公司原因解除与张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张三违约金20万元应按照“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4万元(=20*20%)。
思考:个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取得的报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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